返回 第223章 租界  明末之拉上皇帝一起造反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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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23章 租界[3/3页]

  条是相对的,大明也可以在尼德兰港口,建立租界,而这种说是租界吧,实际上也不过就是允许洋人在大明政府规划的区域内,建立房屋,居住,开办公司等……

  而且,也不像是清朝签订的卖国条约那样。

  里面有允许外国驻军的条款,而且,租界的管理权,也在大明手中,也没有什么治外法权。

  第六条

  大明不准将米谷运出外洋,而尼德兰国商人,前来大明,每船需携带百吨米税,未携带者,禁止入港,如有不法商民,从沿海购大明本土米谷冒充外洋米谷缴税者,抄没其船只,货物,以大明律法处置其商民。

  这一条是朱慈烜为了应对当下大明的粮食危机而加上的。

  而且,不只洋人的船只有这一条规定,大明境内的船只也得这么做!

  第七条

  倘有两国商民欺罔炫卖、贷借不偿等事,两国官吏严拿该逋商民,令追办债欠。但两国政府不能代偿。

  还有第八条

  大明商民人准领护照,前往尼德兰内地游历、通商,享有贸易最惠待遇,我大明自有国情在此,故尼德兰人不得在我大明内地游历,通商,传教等……

  第九条

  写的是关于武器禁运的事,不过这个禁运只是限制民间,并不限制两国政权。

  一直看到第十条,朱慈烜整个人都有些木讷的。

  因为这些翰林院的翰林们。

  通篇用文言文来书写,特喵的,读起来真心费脑。

  不过,他还是硬着头皮将第十条给看完了,这一条要求的不多,无非就是两国船只在互相境内遇到事了,要相互帮忙,至于花费,由各国,或商民自行承担。

  第十一条写的是允许双方雇佣该国人员。

  这点,朱慈烜倒没意见。

  终于读到结尾了。

  当看到最后那句。

  此次所立条约,俟两国御笔批准,至迟以十年为期,在尼德兰国都城互换,然后将此约各款彼此通谕本国官商,俾得咸知遵守。

  结尾,则附了一条小段话——此条约由华文,拉丁文,尼德兰文三文记录。

  随后,便是时间日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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